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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创性设计在维权中的重要性——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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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2日,福州某餐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对第333168号“卡菲亚”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申请。第333168号“卡菲亚”商标信息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类别相同,但是类似群、商品项目不同,若是一般情况,这样的异议难度是非常大的。而“卡菲亚”商标经过福州某餐饮公司在商标申请前,将商标进行独创性设计,该商标的专属性、独特性就更加强烈。这在整个异议程序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被异议商标最终得以被异议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菲亚”指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糖;卷饼;谷类制品;通心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93810号“卡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辣椒粉(调味品) ;食用香辛料;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设计的商标“卡菲亚”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16869号“卡菲亚”商标不予注册。

由此可见,在商标维权过程中,经营者除对商标文字的注重外,也更加需要对商标设计加以重视。在此,小编外加提醒,独创性设计的品牌除申请商标外,还可以申请版权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现有的在先权利包含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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