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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维权角度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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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八大典型案例之七: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诉张某某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可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

裁判要点: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互联网上销售和展示,侵害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刷单行为是被告为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满足其一定的经营意图而采取的虚构交易量的行为。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被鼓励和提倡。被告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刷单部分的销量不应予以扣除,法院将其计入侵权赔偿数额。

(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对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公报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

裁判要点: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单价为32.8元,而杨海林销售涉案图书的价格为13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友谊出版公司的定价。但是,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法律、行政法规仅明确规定了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物品,并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审查卖家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义务,故对于杨海林以明显低于定价的价格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淘宝网公司并未违反规定。淘宝网公司在接到警告信后,在淘宝网上及时删除了杨海林销售涉案图书的相关信息,已尽合理义务。故友谊出版公司关于淘宝网公司因此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渠道和便利,已经参与到杨海林的侵权环节之中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配合披露侵权人信息。

(三)侵权人获利金额如何计算?

赔偿损失的数额包含两种计算方式: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计算。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侵权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四)维权合理成本

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差旅费用等

(五)诉请赔偿金额(预判赔偿金额)

各地法院判赔金额差异较大,应当综合分析各个法院历年判赔案例,综合对比个案中商品的销量、评价量、单价、获利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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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维权之路漫长而又艰辛,我们却能看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站出来勇敢发声。对于设计行业的抄袭、“白嫖”,每个设计师(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来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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